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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法律差异导致实质内容不符
1、新颖性与现有技术标准不同
①中国申请日前未公开的国内使用不构成现有技术。
②美国:实行全球范围内任何公开(包括使用、销售、论文等)均可构成现有技术。
中国专利可能未针对美国现有技术充分论证创造性,导致美国审查员以缺乏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35 U.S.C. §102/103)驳回。
2、充分公开要求(35 U.S.C. §112)
①美国要求说明书必须满足:
可实施性(Enablement):提供足够细节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实现发明。
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明确证明发明人已掌握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方案。
②中国说明书可能:
描述过于笼统,未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变体;
缺少关键实验数据或实施例(尤其化学/生物领域);
未明确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逻辑链。
直译文本常因细节不足被驳回。
二、权利要求书的结构与表述差异
1、权利要求范围与语言精度
①中国:权利要求可能较宽泛,依赖从属权利要求逐步限定。
②美国:
独立权利要求需具备明确边界,避免功能性限定高效
ans-(手段+功能)写法时,必须对应说明书中的具体结构(35 U.S.C. §112(f))。
直译文本常因模糊术语或未关联具体结构被驳回。
2、支持性要求(Support by Specification)
美国审查员严格审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中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若在说明书中缺乏对应实施例或理论基础,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程序与形式要求差异
1、信息披露义务(IDS, 37 C.F.R. §1.56)
①美国要求申请人提交已知的所有相关现有技术(包括中国审查过程中的对比文件)。
②未披露可能导致专利无效或构成欺诈。直译申请易遗漏此步骤。
2、发明人身份与宣誓书
美国需所有发明人签署发明人宣言(Oath/Declaration),确认原创性。中国团队可能忽略此法律程序。
3、优先权文件的合规性
要求优先权时,需在期限内提交经认证的中文申请副本。翻译错误或文件缺失将导致优先权失效。
四、翻译带来的技术风险
1、术语误译
①中英文技术术语可能非一一对应(领域含义不同)。
②机械/化学结构描述在翻译中易失真被 法律术语陷阱
③中文译为ized in可能被过度解读为限制性语句,缩小保护范围。
2、语境丢失
中文说明书的背景技术或问题陈述若未适配美国市场,可能削弱创造性论证。
五、审查实践差异
1、审查员倾向性
①美国审查员更关注实际应用场景,中国专利可能侧重理论框架。
②美国对商业成功证据的采信标准更严格,直译文本可能缺乏适配论证。
2、OA答复策略
中国答复审查意见常修改权利要求,而美国需同时论证专利有效性。直译申请可能沿用中国策略,导致答辩不力。
六、解决方案:专业本地化而非简单翻译
1、中美专利律师协同
由熟悉USPTO实践的律师主导,重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逻辑。
2、针对性优化内容
①补充针对美国现有技术的对比分析;
②增加符合美国实践的实施例;
③重写功能性限定术语。
3、程序合规管理
①严格履行IDS义务;
②校准优先权文件与翻译文本。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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