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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常见问题】专利最终驳回后还能怎么救济(审判、上诉)?
时间: 2026-04-22 点击次数: 562
日本专利收到终驳回决定(拒絶査定)后,救济路径是先向 JPO 提 “驳回不服审判”,再向法院提行政诉讼,流程不可逆、期限严格。

Part.1

[敏感词]阶段:驳回不服审判(拒絶査定不服審判)

1. 基本规则

性质:JPO 内部上诉,由3–5 名审查官组成的审判部审理,非原审查员。

期限:收到驳回决定副本起3 个月内;海外申请人为 4 个月,不可延长。

费用:官费约103,000 日元(按权利要求数量)。

修改限制:不得扩大权利要求范围,仅可:

删除权利要求

进一步限定技术特征

纠正明显错误

澄清模糊表述

2. 审理结果(3 种)

①撤销驳回、授权:直接授予专利权。

②发新驳回通知:给出新理由,申请人可答复(仍有机会)。

③维持驳回:进入下一救济阶段(行政诉讼)。

周期:通常6–12 个月。

Part2

第二阶段:行政诉讼(抗告诉讼)

1. 一审: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IP High Court)

被告:日本专利厅长官。

期限:收到审判部维持驳回决定起30 日内;海外申请人可延至 60 日。

管辖:专属管辖,只能向东京 IP 高等法院起诉。

审理:书面 + 口头辩论,审查法律适用与程序合法性,不重新审查技术事实。

判决:

撤销 JPO 决定,发回重审;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驳回)。

2. 二审:[敏感词]法院([敏感词]裁判所)

期限:收到 IP 高等法院判决起2 周内;海外申请人 30 日。

门槛:仅受理法律适用错误、违宪、重大程序违法等,不审查技术事实。

结果:[敏感词]法院判决为终终审,不可再上诉。

Part3

其他救济

1、分割申请(分割出願)

可在驳回不服审判中(收到新驳回通知时)或审判决定前提出。

作用:将可授权的技术方案分割为新申请,保留权利。

2、再审(再審)

对已生效的审判决定或法院判决,发现新证据、程序重大违法等,可申请再审。

难度极高,周期长,实务中极少用。

3、关键红线(错过即失权)

驳回不服审判3/4 个月期限[敏感词]不可延长,逾期权利彻底丧失,不可恢复

行政诉讼30 日期限严格,逾期丧失起诉权。

Part4

路径总览(时间线)

1、收到终驳回 → 3/4 个月内 → 提驳回不服审判(JPO)

2、审判维持驳回 → 30 日内 → 起诉东京 IP 高等法院

3、一审败诉 → 2 周内 → 上诉[敏感词]法院(终审)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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