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和客户们沟通关于美国商标注册的问题时,我们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到底什么样的商标才算是“近似/易混淆”商标?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的到底是他们的字形、读音、含义还是商品关联性?我们在设计、取名美国商标时,该如何做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今天的文章,我们将用具体的案例来为您进行解答:在美国商标法中,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易混淆”(Likelihood of Confusion)需综合评估 商标本身 和 商品/服务关联性两大维度。根据《兰哈姆法》(15 U.S.C. §1052(d))及判例法(如 In re 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USPTO和法院采用 “杜邦因素”(DuPont Factors)进行多维度分析。以下是具体判断标准及实务建议:一、商标本身的近似性:字形、读音、含义1、字形相似性(Visual Similarity)核心标准: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是否可能混淆。例:“LUXE” vs. “LUME”(字形高度相似,易混淆)“MICROSOFT” vs. “MICROSOFTZ”(尾部字母差异不足以消除混淆)2、读音相似性(Phonetic Similarity)发音相同或相近:即使拼写不同,仍可能构成混淆。例:“KNIGHT” vs. “NITE”(发音相同,商品类别重叠时构成混淆)“APPLE” vs. “APL”(发音差异显著,可能不混淆)。3. 含义相似性(Conceptual Similarity)翻译或隐含意义相同:不同语言的商标若含义相同,可能被认定为近似。例:中文“飞鸟” vs. 英文“FLYING BIRD”(含义相同,商品相关时构成混淆)“BLACK HORSE” vs. “DARK STALLION”(概念相似,但需结合商品判断)。二、商品/服务关联性(Relatedness of Goods/Services)1、直接竞争关系同类商品/服务:如“NIKE”运动鞋 vs. “NIKEY”运动鞋,即使拼写差异也可能被拒。2、互补或关联性商品例:服装(第25类)与鞋(第25类)高度关联手机(第9类)与手机壳(第9类)构成互补。3、销售渠道与消费者群体重叠若两者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且目标用户相同,即使商品类别不同,仍可能被认定混淆(如 In re St. Helena Hospital 案)。三、综合判断的“杜邦因素”权重示例四、实务中易被忽视的混淆情形1、非传统商标的混淆颜色、声音、立体商标:如蒂芙尼蓝(Pantone 1837)与近似色号用于珠宝类商品。2、跨类别的“反向混淆”小品牌可能因大品牌的跨类扩张被驳回(如 Beam v. Tequila Cuervo 案中“HORNBITO”被认定与“HORNBIL”混淆)。3、非英文商标的翻译风险中文拼音或直译可能触发英文近似商标审查(如“XIAOMI”需规避与“SHOWME”的读音混淆)。五、风险控制策略1、商标检索阶段:使用USPTO的 TESS数据库 结合专业工具(如Corsearch)进行 全因素检索(字形、读音、含义+商品关联性)。重点关注前4个字母/音节 的相似商标(USPTO审查惯例)。2、申请策略调整:若发现近似商标,可考虑修改商标设计(如增加图形元素)限制商品描述范围(避开冲突类别)提交并存协议(Coexistence Agreement,需证明实际市场无混淆)。 3、争议应对:若收到 Office Action(审查意见),需从商品差异或消费者注意力角度抗辩(如提供市场调查报告)。六、经典案例参考1、In re Shell Oil Co.:“SHELL”文字商标 vs. “SHELL”图形商标,因商品(石油与餐饮)无关联,终获准注册。2、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 v. West Coast Entertainment:“MOVIEBUFF” vs. “MOVIEBUFFS”,因商品(影视数据库与录像租赁)关联性高,被认定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