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产知识
1. 明确 “商品 / 服务的核心属性”
先确定你的商标将用于 “商品” 还是 “服务”,再细化具体类别:
示例 1:若销售 “手工香皂”
核心属性是 “实体商品”,对应第 3 类(化妆品、清洁制剂),类似群组为 “0301”(肥皂、香皂及其他清洁用品)。
示例 2:若提供 “线上服装零售服务”
核心属性是 “服务”,对应第 35 类(广告、商业管理、零售服务),类似群组为 “3503”(替他人推销),而非第 25 类(服装商品)—— 注意:“卖衣服”(服务)和 “生产衣服”(商品)分属不同类别。
2. 参考 USPTO 的 “官方分类数据库”
美国商标局未完全照搬尼斯分类的原始名称,部分商品 / 服务的分类可能与国际版本略有差异,需通过以下工具精准匹配:
官方工具:USPTO Trademark ID Manual(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search/trademark-id-manual)
在搜索框输入商品 / 服务的关键词(如 “yoga mat”“online education”),系统会推荐对应的 “分类号 + 类似群组 + 标准描述”,优先使用官方推荐的 “标准描述” 可减少审查驳回风险(避免因描述模糊被 USPTO 要求补正)。
3. 避免 “过度宽泛” 或 “跨类别无关选择”
禁止 “象征性选类”:若仅销售 “咖啡杯”(第 21 类),却额外选择 “珠宝首饰”(第 14 类),USPTO 会以 “无真诚使用意向” 驳回该类申请,且可能影响整体申请可信度。
允许 “关联性选类”:若品牌同时涉及 “实体背包销售”(第 18 类)和 “背包定制服务”(第 40 类),可同时选择这两个相关类别,但需分别提供对应类别的使用证据(如销售记录、定制合同)。
4. 关键注意:“类似群组的关联性”
同一大类下的不同类似群组,商品 / 服务未必 “类似”,需判断是否存在 “关联度”:
示例:第 9 类(电子设备)中,“0901”(计算机)与 “0919”(安全监控设备)虽同属第 9 类,但 USPTO 认为二者功能、用途差异大,不属于 “类似商品”,若需同时保护,需在申请中明确列出两个类似群组的商品。
若基础不一致,必须分开申请:例如,A 类(服装)已实际使用,B 类(箱包)仅有意向使用,需分别提交 2 个申请(1 个 “实际使用” 基础,1 个 “意向使用” 基础),不可合并。
2. 跨类申请的 “成本与审查”
费用:USPTO 按 “类别数量” 收费,1 个申请中包含 N 个类别,需支付 “基础申请费 + (N-1) 个额外类别费”(2024 年标准:电子申请基础费$250/类,即1个申请含2类需$500,与分开提交 2 个申请的总费用一致)。
审查:所有类别会由 USPTO 的审查员分别审查(不同类别可能分配给不同审查员),若某一类别因 “与在先商标近似” 被驳回,不影响其他类别的审查结果(可单独针对驳回类别进行答辩,或放弃该类别,保留其他通过类别的申请)。
3. 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申请的场景”
若存在以下情况,即使是关联类别,也需分开提交申请:
①不同类别对应不同的 “申请人”(如 A 公司申请第 3 类化妆品,B 公司申请第 35 类零售服务,需分开);
②不同类别对应不同的 “商标样式”(如第 25 类用彩色 logo,第 35 类用黑白 logo,需分开);
③部分类别需通过 “马德里体系” 延伸至美国,部分类别直接向 USPTO 提交(申请渠道不同,需分开)。
三、实操建议:降低跨类申请风险
1、优先 “核心类别 + 关联类别”:先保护当前使用的核心类别(如销售 “有机食品” 先申请第 29 类、30 类),待业务扩展后,通过 “补充申请”(Supplemental Registration)或 “新申请” 增加类别,避免初始选类过多导致审查延误。
2、严格匹配 “使用证据”:若采用 “实际使用基础” 跨类,每个类别的证据需明确对应(如第 35 类零售服务的证据可是电商平台店铺截图,第 40 类加工服务的证据可是加工合同),不可混用。
3、检索 “跨类近似商标”:申请前需通过 USPTO 的 “Trademark Electronic Search System(TESS)” 检索所有目标类别的在先商标,避免因某一类别存在近似商标而影响整体申请(即使其他类别无冲突,被驳回类别也会增加时间成本)。
附尼斯分类中文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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