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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美国商标注册中,仅用于包装或标签是可以构成“商标使用”(Trademark Use),并可能注册成功的,但需满足严格的法律要求。
二、具体的法律要求解释
1. 法律依据:美国《兰哈姆法》对“商标使用”的定义
(1)根据《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27条,商标在商品上的“商业使用”(Use in Commerce)需满足:
①商标需附着于商品、商品容器、包装、标签或相关展示材料上;
②商品需在州际或国际贸易中实际销售或运输。
(2)关键点:
仅设计包装/标签本身不足够,必须证明该包装/标签已实际用于商品流通(如商品已售出或运输)。
2. USPTO审查标准
(1)实际使用(Section 1(a)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使用样本”(Specimen),证明商标在商业中使用。
包装/标签作为使用样本:可接受,但必须显示:
①商标清晰附着于包装/标签(如瓶贴、包装盒);
②该包装/标签已用于真实销售的商品(例如:附有商品信息的标签贴在瓶子上并实际售出)。
(2)常见拒批原因:
①仅提供未附着商品的“空白标签”设计图;
②包装/标签未与商品一同流通(如仅用于样品或广告)。
(3)意图使用(Section 1(b)申请):
若包装/标签尚未投入市场,可先提交“意图使用”申请,待实际使用后补交证据。
3.USPTO指南
TMEP(商标审查程序手册)指南§904.03:明确接受包装/标签作为使用样本,但需体现“与商品关联性”(如条形码、成分表、使用说明)。
4. 实操建议
(1)成功注册的关键:
①实际流通证据:
提供销售发票、物流单据或商品实物照片,证明包装/标签已用于市场流通。
②使用样本要求:
标签/包装需包含商品信息(如型号、成分);
避免纯装饰性设计(需体现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
(2)风险提示:
①若仅提交包装设计图而无销售记录,USPTO将认定为“未使用”,可能驳回申请。
②建议通过Section 1(b)申请预留商标权,待商品上市后补交使用证据。
三、总结
1.仅用于包装/标签可构成商标使用并注册。但必须满足:
①包装/标签已实际附着于商品;
②商品已在州际/国际贸易中销售或运输。
2.若未投入市场:
选择“意图使用”申请,在6个月(可延期至3年)内补交使用证据。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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