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签名
签名伪造(Impermissible Signatures):被诉人允许其非执业助理人员(Non-Practitioner Assistants)在提交给USPTO的文件上伪造其签名,违反了USPTO关于专利文件签名的规定。
监管失职(Failure to Supervise):被诉人未能建立有效措施确保非执业助理人员遵守USPTO规则,未能充分监管其助理人员。
二、与审查员沟通不当
未经授权的面试参与(Unauthorized Interview Participation):被诉人的非执业助理人员代表被诉人参加了与USPTO审查员的面试,违反了仅注册专利代理人可与审查员进行沟通的规定。
三、不配合调查
不合作行为(Failure to Cooperate):被诉人在OED调查过程中,未提供完整和真实的信息,包括关于其签名伪造行为的具体案例及旅行行程,违反了合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