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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想着投机取巧了!这些内容不能作为商标申请使用!
时间: 2025-03-14 点击次数: 861
别再想着投机取巧了!

这些内容不能作为商标申请使用!



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浏览新闻时常常会发现这样一条热搜:XXX商标注册被驳回。

大多数情况下,这里的XXX指的是那些上了热搜,对某一领域、行业产生影响,引发人们广泛关注与讨论的人物、事件、地点、物品等。很多商家、代理商为了抓热点,蹭流量,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会选择[敏感词]时间抢注商标。但结果往往如开头一般,会被商标局依法驳回请求,有时甚至连申请这个商标的申请人和代理人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很多申请人明明知道会被驳回,但仍怀着试一试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申请人对于哪些内容不能作为商标申请使用还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进行商标申请,减少商标被驳回的几率,也为提醒大家避免在商标注册时存在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

今天为大家带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一、适用范围及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并明确了地名作为商标的限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了禁止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外,还禁止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本条的立法目的是禁止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敏感词]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的标志,或者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获准注册和使用。

(一)第十条[敏感词]款第(一)项: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敏感词]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敏感词]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例如:中国、中华、CHN、P.R.C、“紫光阁”“怀仁堂”“新华门”等

(二)第十条[敏感词]款第(二)项:

同外国的[敏感词]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例如:

例外情形: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已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一般不适用该禁用规定。当事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但外国政府明确表示在本国的注册不视为授权的,或对授权有其他明确要求的,不当然视为外国政府同意,如瑞士。

(三)第十条[敏感词]款第(三)项: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例如:

例外情形:提交书面证明证明文件,表明已经该政府 间国际组织同意的;

(四)第十条[敏感词]款第(四)项: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授权的除外。

例如:

商标

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近似

(五)第十条[敏感词]款第(五)项: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例如:

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众的,可不适用本禁用规定。

例如:

(六)第十条[敏感词]款第(六)项: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例如:在木制品类商品上申请“棒子”(棒子属于对韩国人的蔑称)

(七)第十条[敏感词]款第(七)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这里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

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属于该项情形,必须结合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如“好土”用于“鸡蛋”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培育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此类情形。

但是,如果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标志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

例如:

2、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

例如:

3、由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之外的其他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例如:

4、其他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

例如:

   



二、举例说明商标法第十条[敏感词]款第(八)项规定

总述: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标志本身具有不良影响,或者标志本身含义并无不良影响,但指定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产生不良影响后果,或者由特定申请人注册或者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形。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词汇或者图案,具体包括:恐怖、暴力、淫秽、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不文明、低俗、格调不高或者对相关公众、特定群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或者具有贬损含义的词汇或者图案以及与上述词汇或者图案字形、发音等近似的标志。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标志

1、有损[敏感词]主权、尊严、形象或者危害[敏感词]安全、破坏[敏感词]统一的标志。

例如:(包含我国不完整版图)、“独港” “钓鱼岛”“绿营假期”“占中”“中国好男儿”“中国合伙人”“仁义中华”“国尊”“国芯”“中国风”等。

例如:

例外情形:

2、与我国党和[敏感词]领导人及公众知晓的其他[敏感词]、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仅包括本名,还包括别名、雅名、昵称、绰号及简称等)

例如:“叶帅”“温加堡”“润之轩”“甘地”“普京”“澳巴麻”等

3、与党的重要理论成就、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近似,或者与[敏感词]战略、[敏感词]政策、党和[敏感词]重要会议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

4、具有政治意义的事件、地点、数字等

例如:“九一八”“两万五千里”“长征”“七七”“西柏坡”“八一起义”“老区红乡情”等。

5、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名称或者代表符号以及其相关领导人物姓名或者代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ISIS(“伊斯兰国”的简称,是一个自称建国的活跃在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敏感词]恐怖组织)、

“二两粮”(为邪教“门徒会”的别称)、

“红帮会”(“红帮”为中国旧社会一黑社会势力帮派的名称)、“拉登” (基地组织头目)等。

6、其他具有政治不良影响的

例如:

(三)对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

1、与各国法定货币名称或者符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美金”“里拉”等

2、含有不规范汉字或者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的

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自造字、增加或者缺少笔画、笔画错误等情形。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包括同音字替换等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情形。

例如:

例外情形:以书法体汉字或者对汉字中的部分笔画进行图形化、艺术化设计,不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相关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除外。

3、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具体包括:(1)标志本身并未丑化或者歧视任何民族,但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伤害民族尊严或者感情

(2)标志中含有可能伤害种族尊严和感情的文字、图形等的

(3)标志本身未伤害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但使用在某些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可能伤害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等情形

例如:“苗族妹”“喜利妈妈”(锡伯族信仰)、“土家傲”、“黑鬼”、在卫生洁具商品上注册使用“印第安人”文字标志等。

4、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具体包含:宗教或者民间信仰对象、宗教活动地点、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专属用品的名称、俗称、图形或者其组合等。

例如:“MY GOD SOFT”“大唐佛国”“妈祖”“少林寺”“雍和宫”“玄奘故里”“不二法门”“禅林木话”“无量妙香”“一山四界”等。

5、我国各党政机关、军队、警察、军事单位、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简称相同或者近似,以及与相关职务、职级、职衔、徽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6、与我国整体发展战略关系密切的[敏感词]新区或者[敏感词]重点开发区域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以及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敏感词]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7、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相关特有词汇

例如:“5 1 2”“非典”“N 9 5”“火神山”“雷神山”“方舱之声”等。

8、包含英雄烈士姓名、肖像或者与之相关事迹、精神、口号的

例如:“刘胡兰”“邱少云”“清澈的爱”等。

例外情形:标志本身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为申请人姓名、企业字号、社会组织简称或者无法与特定英雄烈士形成对应关系,不致使相关公众与英雄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除外。

9、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相关公众人物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10、其他对我国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的

例如:“老鼠仓”“奉天承运”等。


       三、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相关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指的是,相关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市场主体若使用前述标志,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相关标志的注册申请会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敏感词]款被驳回,已经注册的商标,也会面临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 果。同时构成恶意商标申请的,还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处罚信息将依法纳入[敏感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使用未注册的本指引所述相关标志商标的,将被依法予以制止及限期改正,同时还将面临通报、罚款等处罚。

(二)商标代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禁止注册申请和使用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申请这类商标可能导致驳回并且禁止使用的后果。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属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仍接受其委托的,将面临约谈、限期整改、警告、罚款、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等,处罚信息将依法纳入[敏感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资料来源:商标局官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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