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美南美商标注册
2、多米尼加商标法律基础有1937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1450号法律;1954年2月11日颁布的第3763号法律;1966年6月30日颁布的第290号法律;1992年2月6日颁布的工商部第1号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商标和商号的概念。
3、由多米尼加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官方语言为英语。
4、商标注册是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
5、多米尼加采用尼斯分类,接受一表多类申请,只有商品商标以及服务商标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彩色商标,可以获得保护,但单纯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的颜色是不能被注册的;
多米尼加是《WIPO公约》《日内瓦公约》《TRIPS协定》《巴黎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暂未加入《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故多米尼加商标注册只能通过“单一国注册”的方式办理。
有效期自注册日起算10年;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宽展要额外收费),续展有效期为10年。
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可提出申请撤销。
1、申请人的姓名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
4、委托书
5、如需提交优先权,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审查-公告-核准-发证。
向多米尼加商标局提交申请文件;
审查员将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认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申请商标是否符合基本注册要求;审查不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审查通过即安排公告,公告日起45天为异议期;
公告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会被核准注册,并向申请人发放商标注册证。
整个过程如果顺利的话,仅需3-4个月的时间就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