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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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波兰现行的商标法是1985年1月31日颁布的,该法于1985年7月1日生效。过渡性条款:根据老法(1963年3月28日法)授予的权利继续有效。新法的规定适用于1985年7月1日后结案的有关商标的法律行为。使用规定只适用于1985年7月1日后注册的商标。波兰采用注册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但是先使用人被授予一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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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
目前,波兰知识产权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可接受一标多类申请。
波兰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字母、数字、图像、标语、颜色组合、立体形状、声音等。 -
保护期限
波兰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的,任何利益相关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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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
申请人在办理续展注册时,如果发现其商标已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可以提供该商标撤销或无效的初步证据,也可以在该商标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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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申请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发现他人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时,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异议,经公告后异议不成立的,则可以继续使用。同时应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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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必须是真实有效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波兰商标在申请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商标名称不得与现有商标或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不得含有地名,不能包含与商品/服务相关的通用名称。
3、商标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要选择齐全。
4、波兰商标在申请成功后1年内必须获得注册,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该商标。
1、单一[敏感词]注册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人向波兰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及提供商标图样。
波兰商标局对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将在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如果被人提出异议,则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商标局提交异议书。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而被驳回。
公告期内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该商标即被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公告,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在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相关注册材料,以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如果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则需缴纳滞纳金。
在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申请续展该商标。若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该商标将被注销。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将其视为放弃以原图样申请商标专用权。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人声明;
2、商标图样5张(申请人加盖公章),要求清晰、规格至少在10x10cm以上;如申请商品/服务项目,每一类别上须提供1份商标图样;若商标为彩色,须指定哪种颜色,若指定颜色,颜色不限;
3、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4、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1份;
5、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若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超出现有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范围,则需要在商标上附加指示性说明,具体说明请咨询我司商标顾问。
注:在波兰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