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商标注册

2、冰岛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7年《商标法》。“冰岛专利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冰岛语。
3、冰岛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与“申请在先”兼具原则。
4、冰岛的商品分类采用国际商品分类。商标可以在一个或多个类别上注册商品或服务,但是若没有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则不予注册。
冰岛的服务商标法包括服务商标和证明商标。
5、冰岛商标采用尼斯分类,接受一表多类申请,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字母、图形、标语、颜色组合、立体形状等,不可注册声音和气味商标。
6、冰岛规定,商品自身的专用形状,或必要的科技因素引起的商品形状,或不是以标识为目的的其他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暗示酒或酒精的地理名称商标不予以注册,除非产品产源不能确定。
冰岛是《WIPO公约》《巴黎公约》《TRIPS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也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冰岛商标注册可通过“单一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有效期自注册日起算10年;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宽展要额外收费),续展有效期为10年。
1、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为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清晰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3、申请人地址(申请人为法人的申请地址需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4、清晰的商标图样;
5、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和类别;
6、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申明优先权)。
向冰岛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
审查员将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认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申请商标是否符合基本注册要求;审查不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实质审查通过的,则会颁发商标注册证并安排公告;
下证后会进行公告,公告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才正式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