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商标注册

2、摩纳哥商标法和实施细则于1983年10月生效。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在先使用人就拥有注册权以及排他性所有权。
3、摩纳哥商标由摩纳哥专利局统一负责管理,官方语言为法语。
4、商标类型
①文字商标:可以是中文、英文、法文或其他文字,但不可以是中文的拼音、数字或英文字母。
②图形商标:可以是三维图形,也可以是颜色组合,但必须要有显著特征。
③声音商标:需要通过公证来证明其声音的合法性,然后提交到摩纳哥商标局进行注册。
④数字商标必须要以英文字母为基础,如果申请人希望在申请中使用数字,必须要通过公证来证明其合法性。
摩纳哥是《WIPO公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维也纳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也是《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摩纳哥商标注册可通过“单一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商标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10年;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宽展要额外收费),续展有效期为10年。
1.商标图样;
2.类别及具体商品/服务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委托书;
5.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商标申请人将商标申请文件提交至工业产权局,手续不完备的,需在申请提交后3个月内补办。形式审查中发现文件不规范的,由主管机关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在8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如不能按时完成,商标申请文件失效。
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进入实质审查,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符合摩纳哥商标法的规定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文件,商标注册官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问题文件的修改,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的,将视为放弃该商标文件;
符合规定的商标文件将会被刊登在摩纳哥的商标官方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对该商标文件提出异议,经过异议裁定或者公告期内不存在异议的商标将会被核准注册并下发商标注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