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商标注册

- 商标法
现行法律包括于1994年10月31日生效的《1994商标法案》以及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修改过的《1994商标条例》。英国商标包括大不列颠(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曼岛以及英属印度洋疆域,但不包括爱尔兰和海峡群岛。
- 可注册类型
文字商标,声音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及以上各类型的组合
- 禁止注册的情形
1、具有攻击性,例如包含脏话或色情图片;
2、直接描述了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例如“塑料”一词不能作为塑料袋生产公司的商标;
3、具有误导性,例如使用“有机”一词来表示非有机的商品;
4、太普通,没有特色的,例如“我们引领潮流”这样的陈述;
5、与申请人的业务相关的通用形状,例如,如果申请人卖香蕉,不能把香蕉的形状作为商标;
6、使用无权使用的国旗,利用官方标志或检验标记,例如盾形纹章等。 - 保护期限
英国商标权利保护期限为10年,10年到期前需提前申请续展。
- 撤销制度
撤销需符合的条件:
1、商标自注册后满五年;
2、注册后连续五年未使用;
3、未使用没有正当理由。 - 参加的[敏感词]条约和组织
《斯德哥尔摩国际公约》,《马德里国际注册议定书》,《马德里虚假产地标记协定》,《尼斯协定》《海牙认证公约》,《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纯议定书成员国。商品服务采用国际尼斯分类。[敏感词]英文缩写:GB。
- 注册方式
直接注册
分阶段注册
1、单一[敏感词]申请:以直接向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提交申请
2、马德里国际注册:英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因此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英国。

需确定申请类别及具体商品/服务项目,并提交商标图样。
将审查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材料是否齐全等。
包括[敏感词]理由的审查。
此外,在 2007 年 10 月,英国对立法进行了更改,登记处会搜索在先权利,允许在被认为存在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下仅通知在先权利人,但不再像以前在相对理由下那样成为注册障碍。如果存在在先近似商标,审查员将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由申请人决定是否继续申请该商标。在此期间,申请人有一次答辩的机会,以说服审查员放弃通知在先权利人,如给出商标或商品/服务存在实质性差异等。如不能说服审查员,且申请人决定继续申请,审查员将直接通知在先权利人,并将该申请在商标公报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两个月,任何第三人可提出异议。
公示期间如无第三人提出异议,则将在异议期满两周后核准注册。
1、提交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
2、提供商标的中文或外文名称;
3、提供清晰商标图样;
4、如果您的商标为彩色,必须指定哪种颜色,如果您提交的商标为黑白,以后使用什么颜色都可以;
5、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6、填写申请表1份,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