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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下,你的香港公司账户信息已经在交换了|柏斯特
Time: 2026-09-30 Click count: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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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香港开个账户,国内应该查不到吧?"

这个问题我几乎每周都会听到。

答案很明确:从 2018 年开始,这个假设就不成立了。

而且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如果你的香港公司只是一层持股或收款的壳,被交换的还不只是公司账户,是你个人的信息。

今天把这件事讲清楚。不是吓你,是让你知道规则长什么样。

知道规则,你才知道该怎么做。

▎CRS 是什么,中国什么时候加入的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统一报告标准)是 OECD 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中国的时间线:

时间

事件

2015 年 12 月

经国务院批准,[敏感词]税务总局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7 年 5 月

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敏感词]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14 号公告),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18 年

中国开始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同时获取居民纳税人境外账户信息

2020 年

通过全球论坛 CRS 国内法审议,各项法律要素全部达标,评级"到位"

2022 年

通过 CRS 有效性审议,评级"合规"

2024 年

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签署相关安排,中国 CRS 交换伙伴增至 107 个[敏感词](地区)

数据来源:[敏感词]税务总局公开信息。具体以官方公布为准。

请注意 2018 年那一行里的后半句: 中国开始对外交换的同时,也在获取居民纳税人境外账户信息。

交换是双向的。

▎到底交换什么:完整报送清单

这是有价值的一部分。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需报送的信息包括:

一、账户持有人身份信息

- 个人账户: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 机构账户: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

二、账号或类似信息

三、账户余额

- 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净值

- 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收入信息

- 存款账户:年度内收到或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 托管账户:利息总额、股息总额、其他因被托管资产产生的收入总额

- 其他账户:收入总额(含赎回款项总额)

五、关键的一条:穿透到控制人

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这一条是很多人踩雷的地方。

什么叫做"消极非金融机构"?

简单说: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机构——比如只持有股权、只收款、不开展实际业务的控股公司、空壳公司。

一家香港公司,如果没有员工、没有办公室、没有实际经营,它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一旦被这么认定,金融机构就必须穿透它,把背后控制人(也就是你)的个人信息一并报送。

所以"用一家公司挡在前面"这个设计,在 CRS 下是不成立的。

▎哪些账户不在报送范围内

规则也规定了豁免。主要包括(以《管理办法》条文为准):

- 符合条件的退休金账户

- 享受税收优惠、与特定目的(如医疗)挂钩的社会保障类账户

- 满足特定条件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

- 为法院裁判、不动产交易、税款支付等特定目的设立的账户

- 信用卡超额还款形成且款项不立即返还的存款账户

- 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的小额休眠账户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单位持有的账户等

机构账户还有一个门槛:存量机构账户设有加总余额 25 万美元的起报点,门槛以下无需开展尽职调查。

但请注意——门槛是"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的门槛,也是动态的。不要把它理解为"低于这个数就永远安全"。

上述豁免与门槛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条文为准。

▎三个必须纠正的误解

误解一:"CRS 是查有钱人的,跟我没关系"

存量机构账户有 25 万美元的尽调门槛,个人账户也有分层尽调安排。但门槛不等于豁免范围,而且 CRS 2.0 的方向是扩展而非收缩。

误解二:"我把钱放在非金融账户里就行了"

CRS 覆盖的是金融账户(存款、托管、带现金价值的保险、部分投资实体权益等)。但用非金融形式持有资产——这不是"规避 CRS",是走进了另一套监管(不动产登记、反洗钱、外汇管理)的视野里。

误解三:"被报送 = 要补税"

这是重要的一条。

被报送只是在信息层面。 税务机关掌握信息后如何认定、是否产生纳税义务,是另一个层面的规则。

持有海外账户本身是合法的。如实申报、依法纳税即可。

▎CRS 2.0:正在发生的变化

OECD 已于近年完成对 CRS 的全面修订(业内多称 CRS 2.0),主要方向是:

① 报送范围扩展

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央行数字货币(CBDC)纳入范围;间接持有的加密资产(如与加密货币挂钩的基金份额、衍生品等)一并进入报告范围,与《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衔接。

② 尽职调查强化

自我声明须回答更多用于检验居民身份可信度的问题;拥有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账户持有人,须申报其全部税收居民地,不得再"择一申报"。

③ 报送字段增加

新增"是否取得有效自我声明""控制人的具体角色""是否联名账户及联名人数""账户类型""存量抑或新开账户"等信息。

各辖区的实施时间表不同,具体生效与首次交换年度以各地税务主管当局公布为准。

结论很清楚:方向是更透明、更穿透,不是相反。

▎正确的做法只有四条

① 如实填写自我声明

在开户时如实申报你的税收居民身份。有多重身份的,按要求全部申报。

② 搞清楚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

这是所有判断的前提。你是不是中国税收居民?你还是不是其他地方的税收居民? 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后面全是错的。

③ 该申报的依法申报

取得境外所得,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申报。已在境外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办理税收抵免。

④ 保存完整的业务与资金凭证

合同、发票、流水、完税凭证——这些是你证明"业务真实、来源合法"的[敏感词]依据。

▎一条必须说清楚的红线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账户持有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同时,[敏感词]税务总局公开表示:如发现机构、个人存在瞒报、漏报、提供虚假信息以规避报送,以及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向客户推荐、销售规避方案、产品的情况,可通过 crs@chinatax.gov.cn 反映。

所以:任何向你兜售"CRS 规避方案"的人,本身就处在违规的一侧。

我们只做合规路径,也建议你只走合规路径。

▎写在后

CRS 不是洪水猛兽。它不是"不让你的钱出去",而是要求一切在透明的前提下进行。

真正危险的不是被报送,是在信息已经透明的环境里,还按不透明的假设做安排。

如果你的香港/新加坡公司已经开了账户,但不确定自己的申报义务边界,把你的情况(税务居民身份、公司有没有实际经营、资金主要来源)发到后台,我帮你梳理一下需要关注的点 —— 不收费,也不会给你任何规避建议,只讲合规路径。

风险提示:本文依据[敏感词]税务总局公开信息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敏感词]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14 号公告)整理,具体条文以官方发布为准。本文不构成税务或法律建议,涉及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与申报义务,请咨询持牌税务师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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